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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取得不合规票据!如何补救?

发布日期:2022-11-22 浏览次数:


取得不合规票据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如何补救?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注册公司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8号公告其实给了我们一个“补救”机会。

按以前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存在不合规票据并已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也已扣除的话,将直接要求补税、补缴滞纳金,不会像现在一般给予“60天的补换开期限”。

因此,如果只是因开票方粗心或操作失误的原因,导致开具发票不合规,我们可以好好地利用这个政策,直接联系开票方即时补开发票,仍然能够税前扣除。

但如果因为开票方没有及时申报销项税,或者没有正常合规的经营导致开具发票不合规,这种情况下,可能根本联系不上开票方,甚至开票方已经走逃了。

 

开票方失联或者走逃,购进方只能吃哑巴亏?

如何正确处理?

 

来看看28号公告给的进一步的救济措施。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也就是说,28号公告支持只要业务真实、合理,不用重新取得发票(开票方也无法重新开票),就能实现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

以前年度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也能补救——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听到这里,不少朋友可能会问:

如果税务机关一直没发现呢?

3年、5年后,不合规票据又如何处理?

 

这里补充一下税收时限的记账报税知识点。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因为工作繁忙、粗心、计算失误等这样的非主观原因,导致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了,以至于少缴税款,企业自己没发现,税务机关在三年内也没有发现的话,税收的征收期也就过了。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政策并不是可以用来作为偷漏税的开脱理由。

因为政策明确了偷漏税的无限期责任。不要以为偷漏税过了几年就没事了,如果被定性为偷漏税的话,税务机关有无限期追征权,不受3年、5年的限制。

主观故意虚开发票、故意少计收入减少申报税款……这些都是偷漏税的行为。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最后作个简单小结,不小心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补救小贴士:

① 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

② 无法联系开票方,可通过业务资料佐证成本费用真实性,税前扣除。

③ 因非主观原因少缴税款,3年内税务机关未发现,不再有补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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