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在分红和股权转让环节的相关涉税处理
1. 分红环节
案例:某酒店是甲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21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股权转让环节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张世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行审88号】市税务稽查局于2019年6月收到张世钧涉税相关问题线索,查实张世钧存在以下问题:2014年11月,张世钧及代持人与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所持张家界西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6300万股份平价转让给茂隆公司。张世钧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1500元、个人所得税2600万元,税款合计2603万元。
2019年10月14日,市税务稽查局作出张税稽处〔2019〕1000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张世钧追缴印花税31500元、个人所得税2600万元,合计2603万元。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3日送达给张世钧。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张世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执1574号】
2021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作出湘税复决字〔2021〕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张税稽处〔2019〕10009号《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分析:税法上没有对非上市企业个人股东“代持股”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价转让股权,税务部门是会核定股权转让收益,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需要缴纳20%的“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总结】
总的来说,股权代持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股权代持没有风险。鉴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文件并未对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实际出资人的税务风险极大,纳税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